舉報范圍
重大事故隱患。《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以及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法違法行為。《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
重點包括以下情形:無證無照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發包轉包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違規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健全;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未依法依規報告、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辦法》所稱未依法依規報告、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行為,是指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不按規定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責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實等行為。
舉報方式
安全生產舉報按照屬地原則實行逐級舉報制度。舉報人應當向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事實發生地所屬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
縣(市、區)有關部門無法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
舉報人應當提供被舉報單位名稱、地址(或違法事件發生地)、安全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主要事實、本人真實姓名、聯絡方式等。
獎勵標準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經查實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違法行為或構成一般事故,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鼓勵生產經營單位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舉報其所在單位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上浮20%,最高不超過30萬元。
舉報人應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參與處理舉報工作的人員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