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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自工程項目接觸洽談至施工合同簽訂完畢
環節一:首先對工程項目的真實、合法性進行了解,包括查詢相關文件咨詢相關部門等,避免項目洽談的盲目性。
環節二:對發包方(甲方)要進行全方位的資信調查。特別對首次合作的發包方。包括:
(1)營業執照、注冊資本,
(2)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及后續資金來源,
(3)既往的履約能力、經營業績、社會信譽。
(4)固定資產及償債能力。
(5)可能有的抵押情況及涉訴情況等。
對發包方的資信調查,是能否接受工程墊資施工、簽訂施工合同之前所必須開展的工作,切忌只憑情誼、憑經驗盲目簽訂施工合同。
環節三:工程項目投標標書的編制要慎重。
務必吃透招標文件,在努力爭取中標的同時,要認真分析可能給承包方造成重大風險的條款,能回避的條款盡可能回避。對造價偏低幾乎沒有利潤空間、投標條款苛刻、風險極高的工程,千萬不能存有中了標再說的僥幸心理。
環節四:合同簽訂中,對合同條款要逐字逐句的斟酌,特別針對附加協議、尤其要慎重。
(1)對墊資條款的約定應注意墊資額度和承包方的承受能力。包括:交發包方的保證金、施工至完成節點或月完成量撥付進度款時間、比率數額、工程完工后撥付至總造價的比率等。首先,應準確、有效地約定工程款支付的節點和施工至節點的確認辦法。一旦簽約,承包方必須保證墊付至約定節點。其次,對墊資利息的約定。應在合同中恰當提出,爭取由承包方墊款讓發包方付息,如發包方不能在約定完成節點內對承包方墊資付息時,應提出在完成節點內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應該計息。
(2)對工程款(包括有價物品)的撥付(給付)辦法和渠道必須明確。必須由公司(分公司)指定財務人員持有效票據支取。其它人員無權支取,此規定,除在合同中明示外,還應在開工前文字函告發包方,明確如違反此約定應由發包方承擔的責任。
(3)對發包方不能如期足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時,必須明確其違約責任。包括:在約定的節點內、竣工驗收后、工程交付后,違約責任盡可能量化。
(4)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應為“合格”。避免使用 “確保優良”字眼,除非有優質優價約定。另,合同約定的工期應能保證完成,防止因工程質量爭議、工期爭議給承包方帶來的維權障礙。只有質量、工期符合要求,才能做到言之有據,理直氣壯,才能在惟權中占主動。防止發包方以質量、工期問題為由對應償還的工程款反挌一擊,造成承包方維權被動。
(5)屬于發包方肢解的工程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屬于發包方指定隊伍(班組)又讓承包方統管時,除與該班組簽訂管理協議納入總體管理外,其工程款也必須納入統管之中,按與發包方約定的節點付款辦法加以控制。
(6)合同(協議)條款的起草工作應主動承擔。
環節五:對項目部的組建應進行嚴格考察。尤其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考察內容和程序,真正能擔當起承包方派出的維權代表責任。應杜絕工程款“劃撥式”管理模式,工程款的使用統一在公司的監控之中。項目負責人的聘用,必須經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做到當發包方發生違約時,項目負責人能及時維護承包方的權益。
環節六:與項目部簽訂《工程施工管理協議書》盡可能細化。除明確質量、安全、效益、工期等經濟技術指標外,還應明確向發包方催要應收帳款的責任、義務、渠道和方法。
環節七:對所有合同評審要嚴格、謹慎,遵守評審程序和制度。一個好的施工合同應具有前瞻性,對未來事件有所預見,對相應風險責任應予以約定。工程施工項目管理就是合同管理。要加強施工合同簽訂風險控制,對確定工程接與不接時,必須經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對風險大、條件不具備、無把握的工程,即使單位工程短缺也不能接,不能盲目簽訂合同。
環節八:做好合同交底工作。一是合同交底內容包括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協議和招標書中相關內容以及企業內部的《施工管理協議書》中條款。二是做好開工前的工程管理、財務管理相關交底。三是交底要及時全面。應把握適時交底,不得拖后或敷衍了事。施工組織的各環節主要是依據合同約定而進行的,因此,要使參與管理者均應及時、全面地理解、掌握內涵,吃透條款含義,做到心中有數。
要針對合同條款約定,在施工方案編制施工組織上,以及責任落實和獎罰兌現上等各關鍵環節著手,確保合同約定條款落實。合同條款是把“雙刃劍”,即約束發包方,也約束承包方,因此,實行合同交底后的動態跟蹤管理尤為重要。
第二階段: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驗收
合同履行過程決定了墊資施工的風險大小,也是防止發包方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關鍵期。
環節一:承包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墊付施工至約定節點的義務。即:保質保量。并按約定節點或按月及時向發包方提交形象進度報表,并經發包方代表或監理人員簽字確認,這是向發包方催要支付款的依據。
在實際施工中凡有利于承包方的施工活動,均要及時讓發包方代表或監理簽證確認,這是向發包方催要支付款的依據。特別是工程增減變更和工程量確認,這不僅涉及費用問題,還附帶著責任追究。凡涉及項目墊資的,應做為一種融資手段加以管理,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統一進行操作,應防止個人墊資施工游離于公司財務管理體系之外不受控制的,以利于項目成本核算的準確性。
環節二:如發包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節點支付進度款超出時限時,須書面告知發包方停工信息并讓發包方做好簽收。切忌只口頭通知發包方后仍繼續墊款施工。防止當發生糾紛后因承包方舉證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梢砸暪こ踢M度實際適時停工,在與發包方約定條件成熟時,應主動開工,以確保權益。切忌發包方未能按照約定,在承包方已大大超出節點工程量時或在完成節點工程量后僅付給少量工程款仍盲目墊資施工,防止在墊資泥潭中越陷越深。
環節三:公司要與項目部保持溝通,緊密配合。做到跟蹤核查合同履行情況。在發包方超出約定節點(月報)時限仍不支付工程款時,公司應及時與項目部協商,做出是否文字通知發包方要停工、或復工的決定。切忌公司與項目部未協商一致時,而單方做出停工指令。
環節四:工程竣工向發包方交付前是追討墊資施工款的關鍵環節。在向發包方交付工程前(即:交鑰匙前),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和數額支付給承包方工程款情況下,如果向發包方交付工程(即:交鑰匙)。要權衡利弊、慎重處理。如果視情況可交一部分留一部分時,也要開會集體研究決定,不得個人私自主張交鑰匙。
環節五:與發包方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論是任何形式的工程,或是手續不齊全的工程,均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承包方應及時主動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雙方履行工程驗收簽字蓋章等相關手續。防止雙方不驗收簽字,形成質量合格不能確認,工期按時完成不能確認就交付工程,而導致承包方維權舉證不足。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的工程不宜交付。
環節六:工程竣工交付前,除按照合同明確約定的償付工程款辦法外,應與發包方簽訂還款協議書,制定工程尾款償付計劃、明確違約責任。也可與發包方協商,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手續。在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時間如期償付承包方款項時,承包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環節七:編制工程結算書應注意的問題。除在施工期間及時索要工程變更、洽商紀要等有效文書外,在工程竣工前一個月就應整理歸檔編制依據,及時與項目部溝通。
(1)編制人員必須熟悉施工合同、投標文件,對變更、洽商記錄等涉及工程造價的文件資料細致地進行咨詢核對。
(2)一些資料需補簽證的要及時補簽。
(3)只要發包方在招投標、合同中未有明確約定,而在實際施工中發生的工程量,一定要把它編入結算文件內。
(4)向發包方遞交結算書時,要辦理《竣工結算交接書》,由雙方當事人分別簽字。
(5)健全施工資料收集整理、歸檔一系列制度。施工資料是履行合同的真實記載和反映,對于解決糾紛、爭議,對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債務的主張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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